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4-除-37-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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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志軒即欣鎂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吳耀琦 國立馬公高級中學 000000000000 123,150元 112年9月5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