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除-43-202502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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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劉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 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40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12 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97 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3 7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343 8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股票 1 755 9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股票 1 4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