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4-除-4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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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趙憲文 103年5月13日 2,167,562元 638215 002 趙憲文 104年7月10日 1,500,000元 637758 003 趙憲文 104年8月6日 1,000,000元 637761 004 趙憲文 104年9月20日 480,000元 6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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