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4-除-5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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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昭坤 代 理 人 郭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黃文玲 屏東縣檢驗中心 000-000-0000000-0 26,000元 113年9月3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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