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4-除-59-202503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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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吳閒有即吳樹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吳樹林所有,嗣吳樹林死亡,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吳樹林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3月18日雲院恭家司馨決99司繼字第198號函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1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82420 9 股票 1 153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27693 8 股票 1 159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78330 3 股票 1 59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22451 9 股票 1 6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59080 3 股票 1 6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77971 8 股票 1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