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4-除-6-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杏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206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9月1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0062-0 股票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