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M-111-訴-548-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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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怡瑄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及沒收」記載,應 更正為「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7、12所示之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丁怡瑄犯如附 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 及沒收」記載,顯係「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