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M-112-交訴-108-20250114-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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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112 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俊文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13年11月7日,提起上訴日期:113年11月29日)。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