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M-112-侵訴-22-20250213-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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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代 理 人 黃馥瑤律師 被 告 傅瑞田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A女,係本案被害人,為了 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審理中。本件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被害人,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