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DM-112-侵訴-3-20241022-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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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松源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三行、第四行「 113年3月8日」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8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二)第 三行、第四行「113年3月8日」記載,均顯係「111年3月8日」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