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DM-112-原金訴-8-20241210-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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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祺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林宗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2860號、112年度偵字第291號、第703號、第921號、第997號 、第1938號、第1939號、第1940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19 43號、第1944號、第1945號、第2010號、第4769號)、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278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396號、 第104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412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祺豊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4274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宗緯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祺豊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加入真實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為「阿娘喂」、「777」等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多人分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逐層轉遞贓款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為犯罪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並陸續招募白俊儀、曾國城、林宗緯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均擔任提款車手。林宗緯經陳祺豊招募後,則於同年11月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陳祺豊在此集團中,除擔任提款車手外,另負責指示白俊儀、曾國城、林宗緯及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阿凱」之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待「阿凱」等車手將提領所得之詐欺贓款交給陳祺豊後,再由陳祺豊上繳「777」或「阿娘喂」,以製造金流斷點,產生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效果。  ㈡陳祺豊、「阿凱」及前述詐欺集團之成員(無證據證明本案 涉案之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指揮「阿凱」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提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贓款得手,並交付陳祺豊,再由陳祺豊上繳「777」或「阿娘喂」,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㈢陳祺豊、白俊儀(所涉加重詐欺等部分,另經本院判決確定 )及前述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將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指揮白俊儀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提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贓款得手,並交付陳祺豊,再由陳祺豊上繳「777」或「阿娘喂」,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㈣陳祺豊、曾國城(所涉加重詐欺等部分,另經本院判決確定 )及前述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將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指揮曾國城持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三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提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贓款得手,並交付陳祺豊,再由陳祺豊上繳「777」或「阿娘喂」,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㈤陳祺豊、林宗緯及前述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時間,以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金額至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將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指揮林宗緯持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27、28「提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贓款得手,並交付陳祺豊,再由陳祺豊上繳「777」或「阿娘喂」,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㈥陳祺豊及前述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時間,以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匯款/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金額至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將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自行於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編號1至26、29至34「提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贓款得手,再上繳「777」或「阿娘喂」,以此將現金輾轉交付其他成員之方式,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㈦陳祺豊為求降低為警查獲之風險,另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位於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之某統一超商,自「777」取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車牌1面,並將之懸掛在其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原車號:000-000),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蔡瓊慧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11月30日,陳祺豊騎乘前述機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檢,發現該機車懸掛偽造之機車車牌1面。經警徵得陳祺豊同意後,對其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祺豊、林宗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曾國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共同被 告白俊儀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㈢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7190卷第23-2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7190卷第27-2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7190卷第頁35、36)、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警7190卷第頁37-53)。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2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第16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比較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部分,與修正前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相較,修正後法定最高刑度部分降低,但提高法定最低刑度及併科罰金額度。再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最高度部分先予比較,修正前法定刑有期徒刑最高度為7年以下,修正後已降為有期徒刑為5年以下,自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⒉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本案行為時法(即107年11月7日修 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洗錢防制法就自白減刑之規定,經歷次修正,其要件越趨嚴格。  ⒊被告林宗緯就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中否認(偵997卷第64頁 ),嗣於審理中始自白認罪;被告陳祺豊雖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認罪,然就犯罪所得並未繳回,是以,其等均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之要件。惟依行為時法即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2人已符合該條項之減輕事由。被告2人本案洗錢犯行,適用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一體適用斯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刑度為6年11月,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月;若適用修正後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因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輕事由,有期徒刑最高度刑為5年以下,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經整體比較仍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⒋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2 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㈡核被告陳祺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如附表一編號2至4、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犯罪事實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核被告林宗緯如附表四編號2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如附表四編號2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陳祺豊就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6、29 至34所示犯行,分別與「阿凱」(僅附表一部分)、白俊儀(僅附表二部分)、曾國城(僅附表三部分),以及「阿娘喂」、「777」、本案中負責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祺豊、林宗緯就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犯行,與「阿娘喂」、「777」、本案中負責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在本案中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各該人頭 帳戶之贓款,多次持提款卡提領得款,再將贓款轉交上手之行為,各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空下實施,並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難以分割評價為數行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 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上開2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固屬有別,然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而為行為繼續之單純一罪。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上開裁判意旨,被告陳祺豊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犯行;被告林宗緯就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祺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㈥被告陳祺豊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所侵害者為不同人 之財產法益,而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侵害者屬非財產法益,其各次犯行,顯係分別起意所為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林宗緯如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犯行,所侵害者為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起訴書雖未述及被告陳祺豊於附表四編號20、C.①、②所示時 間、地點,各提領2萬元、2萬元得款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四編號20所示部分)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張審理該部分犯罪事實,併此敘明。 ㈧刑之減輕事由: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 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換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均應說明。量刑時併應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之準據,惟仍應將輕罪部分合併評價在內。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祺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被訴罪名均自白認罪,本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說明,雖論以加重詐欺罪,仍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刑事由。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祺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進而兼任車手頭及收水工作,期間更招募白俊儀、曾國城、林宗緯等人成為其下線車手,除自行持人頭帳戶提款上繳外,復指揮白俊儀、曾國城、林宗緯前往提款轉遞,增加金流斷點。而被告林宗緯則係應被告陳祺豊之邀,成為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專責提款上繳陳祺豊。其等所為導致附表所示之人遭騙之財物流向不明,受有財產損害,而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被告陳祺豊為逃避警方查緝,另將上手所交付之偽造車牌,懸掛其所使用之機車上,其等所為均應非難。再考量被告陳祺豊於偵審中均自白認罪,被告林宗緯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審理中坦承認罪,被告陳祺豊雖與告訴人何○○調解成立(參本院卷第141、143頁調解筆錄)外,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失,而被告林宗緯均未為任何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附表所示之人各自遭騙取之金額,以及被告與附表四編號27、28所示之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所經手詐欺贓款之金額、因而取得之報酬數額、附表所示之人受騙之金額,以及被告2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各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依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2人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該等案件與本案可能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得定應執行之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就被告2人所犯本案數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待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其等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沒收  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已有明定。經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陳祺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祺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5所示之物,業經被告陳祺豊於警詢時供稱:該等物品是我作為與朋友聯繫及玩手機遊戲使用等語。考量被告陳祺豊係以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工作機與共犯聯絡,業據其供承明確,並核與該手機內畫面截圖相符,足認附表五編號4、5所示物品應是被告陳祺豊私人生活所用。且警方經被告陳祺豊同意後,已對附表五編號4、5所示物品進行勘察採證,然尚未採得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五編號4、5所示物品與被告陳祺豊本案犯行有關,尚難認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偽造車牌,係被告陳祺豊上手受讓 而取得,係其所有供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林宗緯本案因擔任車手提款,可獲取提款金額3%之報酬 ;被告陳祺豊本案因擔任車手,可獲取提款金額2%之報酬,其擔任收水部分,則可獲取其經手提款金額0.5%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2人於審理中供承在卷。被告林宗緯本案經手提領詐欺贓款共計6萬8千元,其本案犯罪所得為2040元【計算式:68000×3%=2040】。被告陳祺豊本案親手提領詐欺贓款共計190萬7900元,其經手收水之詐欺贓款共計91萬7000元(附表一:137000元、附表二:247000元、附表三:465000元、附表四編號27、28:68000元),其犯罪所得合計為4萬3143元【計算式:0000000×2%+917000×0.5%=42743】。被告2人上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陳宗湋因受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詐欺,另於111年11月6日21時52分、111年11月6日21時55分,分別匯款1萬7642元、9541元至陳君崧土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7編號1所示3筆匯款之後2筆),再由被告陳祺豊提領得款。因認被告陳祺豊就上開部分亦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罪嫌。  ㈡經查,依告訴人陳宗湋於警詢證稱:我一共損失930813元, 我願意提供證明資料供警方查證(詳細遭騙時間、方式、金額檢附一覽表)等語(警1995卷第29頁)。再對照其提出之一覽表(警1995卷第30頁)及陳君崧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1995卷第81頁),可知於111年11月6日21時52分、111年11月6日21時55分,匯入陳君崧土銀帳戶之1萬7642元及9541元,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郵局帳戶所匯入。而上開2帳戶均非告訴人陳宗湋於一覽表中所列之帳戶,堪認上開2筆匯款與告訴人陳宗湋無關。是以,上開款項既非告訴人陳宗湋因受騙而匯入,自不得就此部分遽對被告陳祺豊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陳祺豊前揭有罪部分(即附表四編號3所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良、呂舒 雯移送併辦,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阿凱」提款,陳祺豊收水):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不含手續費)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丞禮 於111年10月31日18時許,假冒銀行行員致電張丞禮佯稱:其名下金融帳戶非安全帳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設定為安全帳戶云云,致張丞禮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0月31日18時57分 ①4萬9965元 郭功團 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 郭功團合庫帳戶) 阿凱 ①111年10月31日19時10分 ②111年10月31日19時11分 ③111年10月31日19時12分 ④111年10月31日19時13分 ⑤111年10月31日19時14分 ⑥111年10月31日19時15分 111年10月31日19時27分     全家便利商店(址設嘉義縣○○鄉○○○00○0號,下稱全家水上鎮安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丞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86卷第28-31頁) 2.張丞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933卷第32-34頁) 3.郭功團合庫帳戶(警1986卷第82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896卷第76頁,警1999卷第2、3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② 111年10月31日19時2分 ②4萬9975元 2 徐詩涵 於111年10月31日18時9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對徐詩涵佯稱:要透過轉帳方式對其旋轉拍賣帳戶認證云云,致徐詩涵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0月31日19時 9997元 郭功團合庫帳戶 阿凱 統一超商新兆軒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街000號151號) 9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詩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86卷第42-45頁) 2.郭功團合庫帳戶(警1986卷第8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9卷第77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0月31日19時2分 9995元 3 陳宏聞 於111年10月30日21時45分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聯絡陳宏聞,並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旋轉拍賣帳戶金融認證云云,致陳宏聞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0月31日19時11分 9015元 郭功團合庫帳戶 阿凱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宏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86卷第54-56頁) 2.郭功團合庫帳戶(警1986卷第82頁) 3.陳宏聞提出之手機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台灣之星來電通聯明細(警1986卷第57-5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邱苡薰 於111年10月31日,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聯絡邱苡薰,並佯稱:其旋轉拍賣留存的銀行帳戶遭凍結,無法進行交易,需以轉帳方式簽署金流服務條款云云,致邱苡薰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0月31日19時43分 7812元 郭功團合庫帳戶 阿凱 111年10月31日19時53分 統一超商世川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 8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邱苡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86卷第64-68頁) 2.郭功團合庫帳戶(警1986卷第82頁) 3.邱苡薰提出之手機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1986卷第68-70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9卷第7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二(白俊儀提款,陳祺豊收水):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不含手續費)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胡嘉容 於111年11月3日17時5分許,冒充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胡嘉容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導致分期付款,須操作ATM或網路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胡嘉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3日 17時57分 ①4萬9985元 張春雄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張春雄台中銀帳戶) 白俊儀 ①111年11月3日  18時28分 ②111年11月3日  18時30分 ③111年11月3日  18時32分 ④111年11月3日  18時33分 ⑤111年11月3日  18時34分 全聯福利中心(下稱全聯)白河門市(址設台南市○○區○○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胡嘉容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3卷第28-32頁) 2.胡嘉容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1993卷第33-34頁) 3.張春雄台中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3卷第54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偵1941卷第2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 111年11月3日 18時 ②4萬9984元 2 傅琬雲 於111年11月3日18時2分許,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傅琬雲佯稱:欲協助傅琬雲取消團購之自動扣款,須由傅琬雲依指示操作ATM,致傅琬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3日 19時12分 ①9985元 吳全源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白俊儀 ①111年11月3日  19時39分 ②111年11月3日  19時40分 ③111年11月3日  19時44分 嘉義玉山郵局(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①6萬元 ②2萬元 ③4萬7千元 1.證人即被害人傅琬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44-45頁) 2.吳全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2137卷第8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1月3日 19時17分 ②9986元 ② 111年11月3日 19時19分 ②9987元 3 趙偉俊 於111年11月3日19時23分前某時,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台北富邦銀行行員致電趙偉俊佯稱:趙偉俊之會員帳號須進行金流驗證始能正常交易,故須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云云,致趙偉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3日19時23分 4萬9981元 同上 白俊儀 1.證人即告訴人趙偉竣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46頁正反面) 2.吳全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2137卷第8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廖靜雯 於111年11月3日17時32分許,先後冒充為電商業者客服人員、銀行行員致電廖靜雯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ATM以解除升級會員之錯誤設定,致廖靜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3日 19時26分 ①1萬5005元 同上 白俊儀 1.證人即被害人廖靜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47頁正反面) 2.吳全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2137卷第8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1月3日 19時28分 ②9985元 5 姜伃庭 於111年11月3日18時47分許,先後冒充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台北富邦銀行行員致電姜伃庭稱:因網站作業疏失,致其會員帳號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姜伃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3日 19時33分 2萬2987元 同上 白俊儀 1.證人即告訴人姜伃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48-49頁) 2.吳全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2137卷第8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葉祐詮 於111年11月3日某時,使用暱稱為「遠信國際科技股份公司」之LINE帳號與葉祐詮聯絡,向其佯稱:其填寫之申請借貸資料有誤,導致其帳戶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始能核發貸款等語,致葉祐詮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3日 19時39分 2萬元 張春雄台中銀帳戶 白俊儀 111年11月3日 19時51分 統一超商博元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葉祐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3卷第41-42頁) 2.葉祐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帳戶解凍書截圖、律師公證函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993卷第43-46頁) 3.張春雄台中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3卷第54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6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三(曾國城提款,陳祺豊收水):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不含手續費)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湘宜 於111年11月26日12時8分許,先假冒「旋轉拍賣賣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傳訊向陳湘宜佯稱:無法下標,須進行銀行驗證云云,嗣又冒充銀行客服人員向陳湘宜謊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湘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6日 12時40分 2萬7986元 林建宏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曾國城 ①111年11月26日  13時6分 ②111年11月26日  13時7分 ③111年11月26日  13時9分 萊爾富梅山梅花店(址設嘉義縣○○鄉○○○路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3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湘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296卷第14-18頁) 2.陳湘宜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96卷第28-31頁) 3.林建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0908卷第34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296卷2第63-6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邱佩瑜 於111年11月26日9時40分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向邱佩瑜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或ATM進行銀行驗證,以解除拍賣帳戶停權狀態云云,致邱佩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6日 12時44分 1萬4985元 同上 曾國城 1.證人即告訴人邱佩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296卷第33-34頁) 2.邱佩瑜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警1296卷第53-57頁) 3.林建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0908卷第34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296卷2第63-6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廖可勻 於111月26日13時19分許,先冒充網路買家向廖可勻謊稱:欲在蝦皮購物平臺向廖可勻下單,但因蝦皮購物平臺金流有問題云云。嗣又冒充蝦皮客服人員向廖可勻謊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除金流問題云云,致廖可勻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6日 13時36分 2萬9985元 林建宏郵局帳戶 曾國城 ①111年11月26日  13時51分 ②111年11月26日  13時52分 統一超商金大義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 ①2萬元 ②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廖可勻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303-306頁) 2.廖可勻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0908卷第317頁)、通話紀錄截圖、FACEBOOK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0908卷第318-321頁) 3.林建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0908卷第34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44-46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陳韻如 於111年11月26日20時15分許,先後冒充為旅館人員、銀行人員致電向陳韻如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陳韻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26日 21時12分 ①4萬9985元 武碟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曾國城 ①111年11月26日  21時20分 ②111年11月26日  21時21分 ③111年11月26日  21時22分 ④111年11月26日  21時24分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9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韻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336卷第20-21頁) 2.武碟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5336卷第50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336卷第53-56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 111年11月26日 21時14分 ②1萬85元 5 蔡証羽 於111年11月26日20時24分許,先後冒充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致電向蔡証羽佯稱:因操作錯誤以致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蔡証羽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6日 21時14分 3萬8986元 同上 曾國城 1.證人即被害人蔡証羽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336卷第28-31頁) 2.武碟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5336卷第50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336卷第53-56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徐詩華 於111年11月29日20時32分許,先後假冒電商業者與銀行人員,致電徐詩華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徐詩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9日 21時23分 14萬9887元 劉順源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曾國城 ①111年11月29日  21時53分 ②111年11月29日  21時54分 ③111年11月29日  21時56分 嘉義埤子頭郵局(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千元 1.證人即被害人徐詩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190卷第18頁正反面) 2.徐詩華提出之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7190卷第54、55-56頁反面) 3.劉順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860卷第117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7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7 劉美玲 於111年11月29日20時21分許,先後假冒電商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劉美玲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劉美玲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9日 21時33分 4萬9885元 蔡皓喆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曾國城 111年11月29日 22時7分 嘉義文化路郵局(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4萬5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190卷第19-21頁反面) 2.劉美玲提出之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警7190卷57頁) 3.蔡皓喆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860卷第115-116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336卷第57-5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8 甲○○ 於111年11月26日20時18分許,先後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甲○○佯稱:因系統異常,以致訂購機票失敗,可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退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11月26日21時25分 ①4萬9986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曾國城 ①111年11月26日22時3分 ②111年11月26日22時4分 ③111年11月26日22時6分 ④111年11月26日22時6分 ⑤111年11月26日22時7分 ⑥111年11月26日22時8分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9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4630卷第18頁正反面) 2.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4630卷第36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4630卷第30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111年11月26日21時28分 ②4萬9986元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不含手續費)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鐘佩勳 於111年11月4日某時許,有自稱「旋轉拍賣買家」向鐘佩勳佯稱:鐘佩勳的旋轉拍賣帳戶未通過認證無法下標等語。隨即有假冒「銀行人員」向鐘佩勳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鐘佩勳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4日20時38分 ①4萬9989元 歐宗佶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歐宗佶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4日20時46分 白河郵局(址設台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鐘佩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4卷第28-29頁) 2.鐘佩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1994卷第30、32頁) 3.鐘佩勳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994卷第31-33頁) 4.歐宗佶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4卷第53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40卷第22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①111年11月4日20時56分 ②111年11月4日20時56分 ③111年11月4日20時57分 白河區農會玉豐辦事處(址設臺南市○○區○○○00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② 111年11月4日20時52分 ②4萬125元 2 徐偉軒 於111年11月4日20時許,有自稱「買動漫客服人員」向徐偉軒佯稱:商品訂單錯誤,需操作ATM進行變更等語,致徐偉軒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4日21時9分 2萬9989元 歐宗佶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4日21時26分 水上中庄郵局(址設嘉義縣○○鄉○○村○○00000號)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偉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4卷第40-42頁) 2.徐偉軒提出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1994卷第43-44頁) 3.歐宗佶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4卷第53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40卷第2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陳宗湋 於111年11月6日15時5分許,先後假冒「D-ACE」運動用品公司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宗湋佯稱:訂單數量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宗湋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6日21時50分 3萬1974元 陳君崧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土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6日22時16分 ②111年11月6日22時17分 嘉義航空站附設中華郵政ATM(址設嘉義縣○○鄉○○路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湋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55卷第28-29頁) 2.陳宗湋提出之轉帳一覽表(警1955卷第30頁) 3.陳君崧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1995卷第8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5卷第11、77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陳律伶 於111年11月6日19時48分許,先後假冒租書網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致電陳律伶佯稱:誤設升級為VIP,需依銀行指示操作匯款才能解除云云,致陳律伶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6日22時5分 4萬9986元 陳君崧土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6日22時21分 ②111年11月6日22時22分 統一超商北回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律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5卷第34-39頁,警2137卷第18-20頁) 2.陳律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1995卷第40-44頁) 3.陳君崧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1995卷第8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5卷第12、7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丁雨涵 於111年11月6日19時38分許,假冒租書網客服人員致電丁雨涵佯稱:因訂單錯誤造成個資外流,需進行轉帳確認帳戶安全性云云,致丁雨涵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6日22時9分 8965元 陳君崧土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6日22時30分 ②111年11月6日22時31分 統一超商大統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段000號) ①2萬元 ②1萬8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丁雨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5卷第58-60頁) 2.丁雨涵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警1995卷第61-63頁) 3.陳君崧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1995卷第8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52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吳念興 於111年11月5日15時18分許,向吳念興佯稱:欲出租房屋,需預付訂金,才能看房云云,致吳念興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4時35分 1萬2500元 杜文碟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7日15時1分 水上中庄郵局 1萬2千元 1.告訴人即證人吳念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66卷第28-29頁) 2.吳念興提出之FACEBOOK訊息、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1966卷第30-31頁) 3.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6卷第84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6卷第8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鄧淑烜 於111年11月7日17時1分許,假冒「永豐銀行行員」對鄧淑烜佯稱:要提領網拍貨款,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鄧淑烜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7時25分 2萬9112元 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7日17時34分 萊爾富後壁頭前店(址設台南市○○區○○000○00號) 2萬元   1.告訴人即證人鄧淑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66卷第37頁) 2.鄧淑烜提出之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表(警3657卷第213頁) 3.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6卷第84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938卷第22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7日17時38分 統一超商後壁門市(址設臺南市○○區○○00號) 9千元 8 陳建良 於111年11月7日16時22分許,先後假冒賣家、銀行人員,向陳建良佯稱:訂單錯誤,為避免重覆扣款,應依指示前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建良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7時58分 2萬9983元 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7日18時18分 ②111年11月7日18時19分 統一超商新蓮鄉門市(址設台南市○○區○○街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1.告訴人即證人陳建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66卷第43-48頁) 2.陳建良提出通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等截圖(警1966卷第49-52頁) 3.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6卷第84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柯柏安 於111年11月7日18時許,使用LIN與柯柏安聯絡,向其佯稱:要先付定金後才會寄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柯柏安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13分 6000元 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 陳祺豊 1.被害人即證人柯柏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66卷第58-61頁) 2.柯柏安提出FACEBOOK頁面、私訊對話、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1966卷第62-73、74頁) 3.杜文碟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1996卷第84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賴揚生 於111年11月7日15時54分許,先後假冒「生活市集的工程師」、「銀行客服人員」向賴揚生佯稱:消費異常,需請銀行核銷,並需匯款進行身分認證云云,致賴揚生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7日17時31分 ①4萬9987元 戴志昇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戴志昇郵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7日17時42分 ②111年11月7日17時45分 後壁郵局(址設臺南市○○區0○00號) ①6萬元 ②3萬9千元 1.證人即被害人賴揚生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7卷第28-29頁) 2.賴揚生提出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警1997卷第30-39頁) 3.戴志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7卷第67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945卷第10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 111年11月7日17時33分 ②4萬9987元 11 林藝綺 於111年11月7日16時30分許,假冒「網路商城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向林藝綺佯稱:訂單錯誤導致重覆扣款,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林藝綺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7時43分 2萬8985元 戴志昇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7日18時46分 水上中庄郵局 2萬9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藝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7卷第55-57頁) 2.林藝綺提出之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1997卷第58-60頁) 3.戴志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7卷第67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945卷第10頁,警1997卷第65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廖傳能 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日,使用LINE與廖傳能聯絡,向其佯稱:辦理借貸需先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並需匯款擔保云云,致廖傳能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44分 1萬元 戴志昇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7日19時23分 統一超商湖康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廖傳能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23-26頁) 2.戴志昇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7卷第67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53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吳二智 於111年11月7日17時30分許,先後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吳二智佯稱:弄錯會員資格,需提供銀行帳戶解除,且需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吳智二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7日18時21分 ①4萬9123元 李杜峰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7日18時47分 ②111年11月7日18時48分 水上中庄郵局 ①6萬元 ②6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二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998卷第28-30頁) 2.吳二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1988卷第31-32頁) 3.李杜峰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1998卷第41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7卷第65頁,警1998卷第38、39頁,警1999卷第17頁、偵1944卷第1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 111年11月7日18時24分 ②4萬9985元 111年11月7日18時59分 統一超商世川門市 1萬元 ③ 111年11月7日18時27分 ③2萬3985元 111年11月7日19時18分 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3千元 ④ 111年11月7日18時33分 ④9999元 14 黃嘉真 於111年11月8日19時許,先後假冒誠品書店、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黃嘉真佯稱:誤設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郵局,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嘉真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8日19時43分 ①4萬9985元 趙世智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趙世智郵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8日19時52分 ②111年11月8日19時53分 ③111年11月8日19時54分 統一超商嘉潭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嘉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75-77頁) 2.黃嘉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警5220卷第81-83頁,警0908卷第133-135頁) 3.趙世智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5-106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0、115-117、121頁,警0908卷第39-4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 111年11月8日19時59分 ②2萬9985元 111年11月8日20時4分 嘉義彌陀郵局(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4萬9千元 ③ 111年11月8日20時12分 ③9985元 15 魏雅萱 於111年11月8日18時41分許,假冒上海商業銀行專員致電魏雅萱佯稱:要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網拍店家交易帳戶驗證云云,致魏雅萱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8日19時47分 ①1萬元 趙世智郵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8日20時11分 ②111年11月8日20時12分 統一超商蘭潭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段000號) ①2萬元 ②1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魏雅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86-87頁) 2.魏雅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5220卷第93-95頁 3.趙世智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5-106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0、115-117、121頁,警0908卷第39-4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② 111年11月8日19時48分 ②1萬元 ①111年11月8日21時21分 ②111年11月8日21時23分 全聯嘉義中埔(址設嘉義縣○○鄉○○村○○○0000號) ①1萬元 ②500元 ③ 111年11月8日19時49分 ③1萬元 ④ 111年11月8日20時6分 ④3萬元 16 張君豪 於111年11月13日20時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張君豪佯稱:需進行金流驗證才能繼續使用拍賣,故需持提款卡操作ATM進行驗證云云,致張君豪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3日21時53分 ①9萬999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陳祺豊 111年11月13日22時15分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423卷第8-12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2頁) 3.游榮貴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3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59、60、61頁,警5423卷第55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 111年11月13日21時56分 ②9999元 ①111年11月13日22時19分 ②111年11月13日22時20分 ③111年11月13日22時21分 全聯嘉義林森西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③ 111年11月13日22時20分 ③2萬4000元 游榮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游榮貴合庫帳戶) ①111年11月13日22時35分 ②111年11月13日22時36分 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①2萬元 ②5000元 ④ 111年11月13日22時26分 ④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①111年11月13日22時29分 ②111年11月13日22時30分 ③111年11月13日22時31分 嘉義女中旁之中華郵政ATM(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7 王耀鐘 於111年11月13日17時40分許,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耀鐘佯稱:個資外洩,造成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進行退款云云,致王耀鐘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3日21時42分 ①4萬9989元 游榮貴合庫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13日21時45分 ②111年11月13日21時47分 ③111年11月13日21時48分 ④111年11月13日21時49分 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路00號) ①5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耀鐘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423卷第26-31頁) 2.王耀鐘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4227卷第69頁)、LINE話紀錄截圖(警4227卷第81、8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2頁) 4.游榮貴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3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2、54、63頁,警5423卷第5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② 111年11月13日21時44分 ②2萬1980元 ③ 111年11月14日0時10分 ③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A.① 111年11月14日0時19分 A.② 111年11月14日0時20分 B.① 111年11月14日0時47分 B.② 111年11月14日0時47分 B.③ 111年11月14日0時48分 B.④ 111年11月14日0時49分 C. 111年11月14日0時53分 A.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 B.嘉義女中旁之中華郵政ATM C.萊爾富超商嘉義國興店(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A.①3萬元 A.②2萬元 B.①2萬元 B.②2萬元 B.③2萬元 B.④2萬元   C.2萬元 ④ 111年11月14日0時22分 ④3萬元 ⑤ 111年11月14日0時30分 ⑤2萬8985元 18 李妍萱 於111年11月13日19時52分許,先後假冒誠品書店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李妍萱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加購書籍,需操作ATM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致李妍萱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4日0時29分 1萬1111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陳祺豊 1.證人即告訴人李妍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423卷第38-43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2、63頁,警5423卷第5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陳凱琳 於111年11月13日20時38分許,假冒華南銀行人員致電陳凱琳佯稱:因網路購物將其誤設高級會員,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凱琳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3日22時0分 2萬4080元 游榮貴合庫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13日22時5分 ②111年11月13日22時6分 ③111年11月13日22時7分 統一超商新瑞鴻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凱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37卷第30-31頁) 2.陳凱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等截圖(警4227卷第33-35頁) 3.游榮貴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3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55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夏偉益 於111年11月11日17時58分許,假冒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夏偉益佯稱:因購物網站個資外洩,致其帳戶將遭到凍結,需移轉帳戶資金云云,致夏偉益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4日0時12分 ①4萬9999元 游榮貴合庫帳戶 陳祺豊 A.① 111年11月14日0時27分 A.② 111年11月14日0時27分          B.① 111年11月14日0時31分 B.② 111年11月14日0時32分 B.③ 111年11月14日0時33分 C.① 111年11月14日0時38分  C.②  111年11月14日0時39分  D.① 111年11月14日3時13分 D.② 111年11月14日3時14分  A.統一超商國華門市(址設嘉義市○○街000號 ) B.OK超商嘉義國華店(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C.嘉義文化路郵局 D.後壁安溪寮郵局(址設臺南市○○區○○000○00號) A.①2萬元 A.②2萬元             B.①2萬元   B.②2萬元   B.③2萬元       C.①2萬元   C.②2萬元   D.①500元   D.②4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夏偉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423卷第18-19頁,警4277卷第89-91頁) 2.夏偉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227卷店113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227卷第107-109頁) 3.游榮貴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警5423卷第53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56、57頁,警5423卷第57、61頁,警4227卷第11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 111年11月14日0時14分 ②9萬9999元 21 陳佩霞 於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先後假冒威尼斯會館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陳佩霞佯稱:誤設升級為高級會員,需透過轉帳解除云云,致陳佩霞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4日19時35分 ①1萬5981元 黃冠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陳祺豊 111年11月14日19時42分 統一超商北雄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6萬9千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佩霞警筆錄(警1999卷第28-29頁) 2.陳佩霞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1999卷第30-32頁) 3.黃冠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1999卷第46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999卷第26、3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1月14日19時37分 ②3025元 22 黃佐德 於111年11月16日起,先後假冒露天拍賣買家及銀行人員,向黃佐德佯稱:其所經營之賣場無法下標,需喔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云云,致黃佐德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6日19時54分 4萬9985元 李德祥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李德祥郵局帳戶) 陳祺豊 ①111年11月16日20時5分 ②111年11月16日20時6分 嘉義彌陀郵局 ①5萬元 ②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佐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10-12頁) 2.黃佐德提出之匯款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 (警5220卷第18-20頁) 3.李德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8-10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0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3 張媛婷 於111年11月16日前某時起,先後假冒旋轉拍賣網站、銀行人員聯絡張媛婷佯稱:訂單無法結帳,需依指示匯款進行帳戶核對云云,致張媛婷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6日19時59分 2萬9955元 李德祥郵局帳戶 陳祺豊 1.證人即告訴人張媛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520卷第21-22頁) 2.張媛婷提出之手機對話、轉帳交易等截圖(警5220卷第28-29頁) 3.李德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8-10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0、11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4 陳眉瑄 於111年11月16日前某時起,先後假冒旋轉拍賣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聯絡陳眉瑄,並佯稱:需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進行旋轉拍賣帳戶核對云云,致陳眉瑄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6日20時13分 8123元 李德祥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6日20時21分 嘉義彌陀郵局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眉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30-31頁) 2.陳眉瑄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5220卷第34頁) 3.李德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8-10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1、11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朱家萱 於111年11月15日21時29分許,先後假冒民宿及郵局人員致電朱家萱佯稱:誤將其升級為VIP會員,需依指示至ATM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朱家萱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6日20時40分 1萬7985元 李德祥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6日21時6分 統一超商嘉和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萬8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朱家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35-36頁) 2.朱家萱提出手機截圖(警5220卷第40頁) 3.李德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8-10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2、119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6 陳明量 於111年11月16日21時30分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網站及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聯絡陳明量,並佯稱:帳號將被停權,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明量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6日21時16分 1萬6123元 李德祥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6日21時24分 統一超商嘉府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1萬6千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明量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41-44頁) 2.陳明量提出之旋轉拍賣私訊、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5220卷第50-51頁) 3.李德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8-10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5220卷第112、120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7 王祺惠 於111年11月17日21時14分許,先後假冒世界展望會、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祺惠佯稱:捐款遭誤設為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王祺惠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7日21時42分 ①7萬9123元 楊文養名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楊文養華南帳戶) 陳祺豊 林宗緯 A.① 111年11月17日22時11分(陳祺豊) A.②  111年11月17日22時12分(陳祺豊) B. 111年11月17日22時27分(林宗緯)         C.① 111年11月17日22時34分(林宗緯) C.② 111年11月17日22時35分(林宗緯)       D.① 111年11月18日0時39分(林宗緯  D.② 111年11月18日0時40分(林宗緯) A. 全家中埔興化店(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 B. 萊爾富嘉縣和發店(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C. 京城銀行中埔分行(址設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D. 京城銀行中埔分行 A.①2萬元   A.②2萬元       B.2萬元               C.①1萬元   C.②9千元       D.①2萬元    D.②9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祺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214-217頁) 2.王祺惠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警0908卷第245-248頁)、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908卷第236、239-240頁) 3.楊文養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警0000000卷第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50、-55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1月18日0時28分 ②2萬9985元 28 謝宛臻 於111年11月17日21時許,先後假冒世界展望會、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謝宛臻佯稱:需進行帳戶認證解除誤設的固定扣款云云,致謝宛臻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7日22時07分 1萬8123元 楊文養華南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謝宛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286-288頁) 2.謝宛臻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0908卷第299、301頁) 3.楊文養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警0000000卷第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50、-55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9 林妍孜 於111年11月17日20時6分許,先後假冒世界展望會、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林妍孜佯稱:遭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先移轉帳戶內存款,避免遭扣款云云,致林妍孜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7日21時48分 3415元 楊文養華南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7日22時7分 萊爾富嘉縣和發店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妍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250-256頁) 2.林妍孜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0908卷第277、285頁) 3.楊文養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警0000000卷第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47、4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0 葉達樺 於111年11月18日20時31分前某時許,分別假冒順發3C、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葉達樺佯稱:商品設定錯誤導致重覆購買,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葉達樺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8日20時31分 ①3萬5069元 洪淑如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洪淑如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8日20時37分 中埔鄉農會(址設嘉義縣○○鄉○○路00號) ①2萬元 ②1萬5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葉達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168-171頁) 2.葉達樺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等截圖(警0908卷第184頁) 3.洪淑如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0908卷第338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36、42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 111年11月18日20時42分 ②2萬1960元 111年11月18日20時49分 中埔郵局(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 5萬元 ③ 111年11月18日20時55分 ③4萬9988元 111年11月18日21時17分 中埔鄉農會 2萬元 111年11月18日21時18分 ①2萬元 ②1萬2千元 31 許惠雯 於111年11月18日20時37分許,假冒世界展望會、連線銀行人員致電許惠雯佯稱:因設定固定扣款錯誤導致會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許惠雯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8日21時24分 ①4萬9989元 蔡曜丞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蔡曜丞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8日21時28分 中埔鄉農會隆興分部(址設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號)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許惠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第137-139頁) 2.許惠雯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0908卷第150-153頁) 3.蔡曜丞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7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35、3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② 111年11月18日21時27分 ②4萬9989元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 111年11月18日22時6分 ③9989元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32 林琍甄 於111年11月18日20時8分許,假冒達客魷魚客服人員致電林琍甄佯稱:訂單異常造成重覆扣款,需透過ATM解除云云,致林琍甄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1時26分 7974元 洪淑如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8日21時51分 統一超商雲海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 8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琍甄於警詢時之證述(警0908卷第185-187頁) 2.林琍甄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0908卷第210頁) 3.洪淑如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0908卷第338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37、43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3 曾子昀 於111年11月18日21時16分許,分別假冒買動漫網路拍賣平臺、臺灣銀行行員,先後向曾子昀佯稱:誤設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曾子昀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2時22分 2萬9987元 蔡曜丞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8日22時29分 中埔鄉農會隆興分部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曾子昀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52-53頁) 2.曾子昀提出之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5220卷第60-61頁)、轉帳交易明細(警5220卷第59頁) 4.蔡曜丞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7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0908卷第35、38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18日22時30分 2萬元 34 羅苔益 111年11月18日23時39分前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羅苔益佯稱:需轉帳驗證旋轉拍賣註冊資料云云,致羅苔益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18日23時39分 ①9985元 蔡曜丞郵局帳戶 陳祺豊 111年11月18日23時44分(起訴書誤載為24分,逕予更正) 嘉義文化路郵局 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1.證人即告訴人羅苔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220卷第62-63頁) 2.羅苔益提出之LINE、旋轉拍賣私訊對話、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5220卷第69-74頁) 3.洪淑如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0908卷第338頁) 4.蔡曜丞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220卷第107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137卷第64頁,警5220卷第120頁) 陳祺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② 111年11月18日23時41分 ②4985元 洪淑如郵局帳戶 111年11月18日23時55分 統一超商新瑞鴻門市 4千元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IPHONE XR(紅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SIM卡1枚)1支 2 劉順源郵局帳戶提款卡、蔡皓喆郵局帳戶提款卡各1張 3 偽造之車號「960-CSY」車牌1面 4 IPHONE 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5 IPAD MINI平版電腦(序號:Y2KCFPGY71)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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