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M-112-國審強處-5-20241021-2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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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鉦龍 具 保 人 蘇木林 上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374、11477、11567、13558、13559號、112年度少偵 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國審強 處字第5號、113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令以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繳納後,並命其應定期向限制住居處所之轄區派出所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山分駐所報到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未按期向該轄區派出所報告,復經本院函請具保人甲○○督促被告應於指定期日向本院報告,並依具保人之住居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皆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均未於前通知函到3日內即民國113年9月19日前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拘提未獲,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9號)、本院電話紀錄、本院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函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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