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M-112-訴-512-20250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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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5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威程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13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日期:113年12月16日)。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