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交易-297-2024112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崇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崇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崇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羅介佑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