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M-113-交易-321-2024101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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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碧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24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碧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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