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交易-331-2024100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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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璟昌 上列被告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璟昌於民國112年8月28日12時3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鄉○○路00號旁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左轉駛入三和路時,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外在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陳錦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陳桂英,沿三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來,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錦綉受有頭挫傷、胸壁挫傷等傷害、告訴人陳桂英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併旋轉肌腱斷裂、右側拇指遠端指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惟告訴人陳桂英及陳錦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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