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M-113-交易-343-2025011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下午3時2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日新街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路與立德街口,原應注意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處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未開啟方向燈逕自右轉,適有告訴人蔡坤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路肩駛至,兩車發生碰撞,導致告訴人受有胸壁意外挫傷、右側下肢意外擦挫傷皮膚壞死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