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DM-113-交易-356-202410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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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99號   被   告 黃泓權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6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泓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友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與德安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逕行左轉,致車輛碰撞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林敏惠,造成林敏惠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前臂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敏惠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黃泓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所有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敏惠於警詢談話紀錄表之陳述。(偵查中因就醫未到庭) 所有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輛照片。 被告駕車肇事經過、肇事現場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4 戴德森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車禍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3年6月11日嘉監鑑字第1130034541號函附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號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⑴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原因。 ⑵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察官 陳 美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媗 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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