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交易-386-20241101-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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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2 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襲臺,經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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