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交易-397-2024102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雲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黎雲清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於民國11 3年4月5日上午11時24分許,騎乘牌照號碼667-PDY號重型機車,在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前,由南往北方向起駛,欲通過交岔路口進入嘉義縣中埔鄉幸福一街,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適告訴人李○銘騎乘牌照號碼MZA-9879號重型機車,沿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5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同路段683號前,閃避黎雲清不及,急煞摔倒(二車未碰撞),因而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右側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黎雲清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經李○銘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黎雲清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銘指訴被告黎雲清犯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黎雲清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嗣李○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