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DM-113-交易-398-2025032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健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羅健財於民國113年2月14日2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中埔鄉富裕路由南往北行駛,駛至富裕路與台18線21.1公里處交岔路口處時,明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詎疏未注意及此旋即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葉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台18線富裕路口待轉區由北往南直行駛至,因而不慎擦撞告訴人所騎乘上揭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髖部、膝部、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5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