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DM-113-交易-484-2024121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添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添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下午5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長安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41分行經長安街與省道台一線之交岔路口時,於該處停等紅燈,適何○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駕駛之車輛右前方停等紅燈。被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右前方有何○璇騎乘機車停等之車前狀況,於燈號轉換為綠燈後,旋貿然起駛欲左轉,不慎追撞前方亦欲左轉之何○璇騎乘之機車,致何○璇受有頭部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及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經何○璇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璇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3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