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M-113-交易-500-2024112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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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51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改分通常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之犯罪事實(肇事逃逸 部分另行協商判決),因認被告陳美鶯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柏佳明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     犯罪事實 一、陳美鶯於民國113年2月20日13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嘉義市東區吳鳳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與世賢路4段口時,應注意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行駛,適有柏佳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東區南興路待轉區,由東往西方向起步行駛,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致柏佳明受有右膝挫擦傷、左手腕挫傷等傷害。詎陳美鶯明知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柏佳明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於現場施以必要之救護,隨即騎車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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