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M-113-交易-504-2024112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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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59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嘉 交簡字第9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玉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姸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