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3-交易-565-2025032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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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森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森源於民國113年03月29日16時29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忠孝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嘉義市東區忠孝路與保建街口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適告訴人林資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向路段行駛在前,被告駕駛車輛左前車頭與告訴人騎乘之車尾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上肢、雙下肢擦挫傷及骨盆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