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M-113-交易-578-2025012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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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穎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791號 被 告 葉穎昕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 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葉穎昕於民國113年2月18日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建國路3段116號前之交岔路口,其行向交通號誌轉變為紅色燈號,而前方同行向之路段上有其他車輛停等紅燈,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追撞前方由李雅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李雅惠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鈍傷、左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雅惠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李雅惠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李雅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輛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駕車肇事經過、肇事現場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4 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 5 監視器影像光碟 車禍發生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