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交簡上-35-20241101-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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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113 年度嘉交簡字第20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3年度速偵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39分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 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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