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M-113-交訴-111-2024121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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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素卿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素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