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M-113-交訴-111-2024121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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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素卿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素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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