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3-交訴-116-20250328-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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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寶元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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