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M-113-交訴-121-20250304-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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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鋒於民國113年5月27日12時15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321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義教東路口欲右轉時,疏未注意禮讓沿同向直行,由告訴人曾麗娜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先行,而貿然右轉,致擦撞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雙膝挫傷、左手肘與手部挫傷、左踝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肇事後停車察看,見告訴人受傷,仍未予以協助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便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4年2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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