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YDM-113-交訴-91-20241203-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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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交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錦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第58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 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張菀純 通 譯 李尤蒨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 文:   賴錦榮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錦榮於民國113 年5 月2 日17時28分許,駕騎車牌號碼00   -00 00號自小貨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嘉義縣○○市○○里○   ○○0 ○00號旁路口處時,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穿越路口,適黃龍江騎乘車   號00 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其妻黃陳春菊,沿道路由   南向北駛至,見狀避煞不及而遭自用小貨車右前側所撞擊後   ,致黃龍江及黃陳春菊受傷倒地,黃龍江及黃陳春菊經送醫   救治,黃龍江因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及肺挫傷不治死亡;黃   陳春菊則受有外傷性顱內骨折、顔面及頸椎骨折、下巴及左   手掌撕裂傷之傷害(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另為   不受理判決)。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七庭                書記官 張菀純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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