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交重附民-29-20241030-2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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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鄭O翔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O宏 朱O芬 被 告 羅建凱 陳盈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鄭O翔、鄭O宏、朱O芬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07 號,被告羅建凱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該起訴狀在卷可稽。另被告陳盈達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被告陳盈達於事故現場違停車輛,致被告羅建凱視線受阻,並影響行車方向,導致本案事故之發生,造成原告鄭O翔受有多處傷害,爰依民法相關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自形式上觀之,原告一併對被告陳盈達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應屬適法;又核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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