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交重附民-34-2024123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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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恒弘 原告兼上一 人之監護人 張金瑟 原 告 張金瑟 蘇敏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林榮元 吳南宗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被 告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上二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林榮元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致原告蘇恒弘受傷。原告張金瑟、蘇敏坡為蘇恒弘之父母。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故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林榮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