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YDM-113-交附民-103-202411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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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徐淑惠 送達代收人 林永紹 原 告 林忠霖 法定代理人 林崇賢 曾雅婷 送達代收人 曾雅婷 被 告 陳瑞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徐淑惠、林忠霖於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2號被告陳 瑞欽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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