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交附民-125-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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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黃○文 法定代理人 黃纓淇 原 告 黃纓淇 被 告 陳育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九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文、黃纓淇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6號,被告陳 育民公共危險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