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M-113-交附民-132-2024123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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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宜欣 被 告 張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年度交易字第4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以113年度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