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交附民-137-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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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劉淑貞 被 告 林淵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 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