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交附民-151-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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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汪○○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曾國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87號【原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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