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M-113-侵訴-29-2025031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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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信仲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6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一、緣代號BM000-A113021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A女)因睡眠問題求助宗教力量,因而結識甲○○。詎甲○○於民國113年5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前往A女住處(地址詳卷,下稱系爭住處)假意訪察系爭住處格局及教導A女修行,以鬆懈A女及其家人之戒心,迨甲○○與A女於系爭住處房間內獨處時,甲○○即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出手撫摸A女之胸部,不顧A女有身體退後、閃避之抗拒動作,強拉A女趨近自己,再次接續出手撫摸A女之胸部、腹部、靠近陰毛之陰部位置、大腿及臀部,復不顧A女之閃躲及推託,強行以一手摟住A女腰部、一手按住A女頭部後,接續2次強吻A女嘴巴,並將舌頭伸入A女口腔內,而以此強暴方式對A女猥褻得逞。嗣因A女身心受創報警處理,始悉前情。 二、案經A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公示 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之身分,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告訴人A女相關資訊,均僅記載代號(姓名年籍資料詳不公開資料卷袋),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陳述,係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5頁、第63至64頁),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得例外回復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證人A女於警詢之證述,即不具證據能力。 (二)證人A女與暱稱「jiun may Lin ○玫」、「○瑩」等友人之LI NE對話紀錄截圖75張(見偵卷第51至71頁):  1.按通訊軟體(LINE、WHATSAPP、FACEBOOK等)之對話內容, 乃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及接收之文字、圖像或訊息之電磁紀錄,倘其取得非經監察,而係由通訊之一方提出者,即不涉「通訊監察」之範疇,並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定法定程序相關之規定,應予釐清。至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通訊原理之作用產生,呈現對話內容之畫面再經翻拍成照片,或轉成譯文書面,即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具有可接近性(易讀、易懂),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有錯漏之虞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自得作為證據,原審倘依法定之證據方法(通常為文書)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本於直接審理之心證,採為認定事實存否之基礎,自合於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他如利用科學機械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則屬新型態科技證據,兼具人為供述及物證性質,自須依科學方法先行鑑驗,然後分別依人證或物證程序檢驗之。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要旨參照)。  2.系爭LINE對話紀錄截圖業經本院當庭諭請相關證人即對話內 容當事人林○玫、楊○瑩提出行動電話勘驗其文字內容之真實性,勘驗結果略以:「審判長諭請林○玫打開手機內之LINE對話訊息,經觀看該LINE對話訊息內容,自113 年5 月6 日起有與顯圖為一隻魚的對話,至113 年5 月7 日凌晨5 時5分『誤會解開就好。不客氣。』,經核其對話內容與偵字卷第51頁至57頁之截圖內容,除於113 年5月 6 日晚間7 時3 分林○玫稱『恐怕他這2個對話要告成功很難』,一隻魚回稱『那我跟阿珊講的話呢』,林○玫於晚間7 時4分回應『對所以他沒讀心術』、『那沒用他可以否認』,一隻魚再傳送2 張對話紀錄截圖,於晚間7 時5 分稱『這可以佐證嗎』,林○玫回稱『性騷擾要告成本來就很難』(經核此部分對話應係介於偵卷第62頁截圖第45至46間),此部分之外,其餘對話之內容及順序均與偵字卷第51頁至57頁之截圖內容相同,諭請助理當庭將前揭偵字卷未擷取之對話紀錄內容當庭擷取後附卷。審判長諭請楊○瑩打開手機內之LINE對話訊息,經觀看該LINE對話訊息內容,自113年5月6日上午10時37分起有與顯圖為白爛貓,名稱為『超級好友-A女』之對話,自該時起至5 月6 日晚間11時51分之期間,除12時10分至12時27分、15時43分至15時45分間之對話紀錄並未擷取之外,其餘之對話紀錄內容及順序均與偵字卷第65至71頁之內容、順序一致,諭請助理當庭將前揭偵字卷未擷取之對話紀錄內容當庭擷取後附卷。」等語(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第175至183頁),堪可確認對話內容之真正無訛。又上開證據之存在,係用以佐證證人A女所陳述其事發後之反應及心理狀態內容之真實性,此部分應屬物證性質,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檢驗、調查其證據之形式為真,故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三)心家藝心理諮商中心113 年9 月30日函暨個案諮商處遇摘要 紀錄1紙(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   按依心理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載明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執行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日期等事項,且應妥為保管,應至少保存十年。此一紀錄之製作,乃屬諮商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應依上開心理師法規定保存,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前揭心理諮商輔導紀錄業已記載諮商目的為性侵害創傷修復,非為司法目的,堪認屬於諮商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依法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非因本案訴訟而製作,且辯護人及被告亦未釋明此部分文書有何顯不可信之瑕疵,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因當事人均對證據能力方面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3年5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曾前往系 爭住處與告訴人A女見面等節,惟否認有何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從來沒有對A女做任何猥褻行為,我去系爭住處時A女父親也在家,我們並沒有獨處,我只是去看一下系爭住處的格局給予建議並教A女調氣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一)告訴人所提出其與「jiun may Lin○玫」、「○瑩」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乙○○之證述係告訴人重覆性之指述,尚難認具補強證據之性質。(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對照其先前歷次陳述,對於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細節態樣、部位、有無閃避拉扯等過程欠缺一致性及合理性,其說詞顯不可採。(三)現場採證具有被告DNA之衛生紙團,依現有鑑定技術可否完全排除係來自眼淚等體液滲透、衣物殘留二次轉移而沾染來自被告之DNA,尚非無疑。(四)若告訴人確曾遭被告施加強制力,應會有遭被告施以強制力之痕跡,然綜觀全卷均無相關事證可採,更遑論被告相較告訴人並無體型優勢,難認被告確有「施用強制力擁抱、撫摸」、「強吻A女」等行為。(五)依告訴人證述,其係於1樓遭到被告強制猥褻,則被告、告訴人均在1樓之情形下,告訴人豈會無從得知其父親是否自1樓開門外出而不在家?足見告訴人之父自始均在家中,而告訴人自稱其與被告曾獨處,並遭被告強制猥褻,卻完全不呼救,其所述顯非合理。(六)告訴人自陳於事發後,仍自行1人送被告離家,並旋即傳訊被告表示感謝,且傳送自己姓名、辛苦了等貼圖答覆被告,顯非一般被害人受驚嚇或憤怒之正常情緒反應等語。經查: (一)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先後具結證稱:113年5月5日下 午5點左右,甲○○說要來家裡教我調氣,到我家以後,他就說要看一下我房間的格局有沒有問題,到我房間內以後,他就說涉及修行確認身分的宗教儀式隱私問題,旁邊不能有其他人在場,支開我父親離開房間,就剩我們2個人獨處,然後他就用手指個我的胸口,在上下撫摸我的胸部說這邊就是大蓮花,他摸我胸部的時候我就嚇到往後退,但他把我拉回來,又再從脖子摸到胸口,摸了我胸部2次之後,就說氣會從大蓮花往下,他手就一路摸到我肚臍,再往下隔著衣褲摸到我陰部大概在陰毛那邊的位置,沒有摸到肛門那麼後面,再往後越過去摸我臀部叫我提肛,我被嚇到又往後退想要閃躲,但他左手瞬間就抱上來摟我的腰,右手壓著我的頭對我強吻,我有掙扎之後頭往後仰不想被他親到,但他舌頭一直伸進我嘴巴,放開之後,他就說我一直動沒辦法把陽性甘露傳給我,又馬上把我拉回來,壓住我頭對我強吻第2次,我完全嚇呆了覺得很噁心,他看我這樣就一直解釋說是為我好,為了幫助我修行,如果我不好好修行會出事,我當時整個人已經有點恍神,他就說他有事要先離開了,我就立刻送他到家門口,用力把門關上,回到樓上碰到爸爸,他就馬上責怪我說為什麼那麼沒禮貌關門那麼大聲,因為我爸爸跟甲○○的表哥阿吉叔叔是同學、交情很好,他們都很尊重甲○○,說他修行很厲害,我覺得很委屈,但迫於無奈還是傳訊跟甲○○答謝,並解釋關門太大聲對他不好意思,被告後來還打了30分鐘左右的通訊軟體語音通話,在跟我解釋他是陽性體質,我沒有交過男朋友我是陰性體質,他都是為我好,但我真的覺得很噁心不舒服,甲○○走了以後我還馬上把口水吐到衛生紙上丟掉,後來想想真的很難受,決定跟朋友、家人、同事說,到現在我都持續在進行心理輔導的治療,這件事對我影響真的很重大等語(見偵卷第78至81頁、本院卷第137至161頁)。 (二)佐以警方於系爭住處1樓臥室垃圾桶內查獲之衛生紙團,經 鑑定其上唾液之DNA-STR型別,鑑定結果略以:「1.編號1-1衛生紙(採自1樓臥室垃圾桶内)檢出一女性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害人A女DNA-STR型別相符,該12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4.75×10之-16次方。該證物另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甲○○相符,不排除來自涉嫌人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2.編號1-2衛生紙(採自1樓臥室垃圾桶内)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主要型別與被害人A女DNA-STR型別相符,該21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2.9×10之-28次方;次要型別不排除混有涉嫌人甲○○DNA。該證物另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甲○○相符,不排除來自涉嫌人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語,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7月1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4054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35至40頁)。復互核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我跟A女是同事關係,案發前一陣子她有跟我聊過不知道自己要不要修行、相不相信因果前世今生論的事情,那時我沒有想太多,後來某天早上上班,A女就突然打電話跟總機說,如果有人要找我,就說辦公室沒有這個人,我覺得奇怪有關心她,她才跟我說被1位先生在獨處的時候強吻、亂摸胸部跟陰部,她描述的時候看起來很害怕,我聽到也覺得很可怕又噁心,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A女上班看起來壓力都很大,還會買一些防狼噴霧劑等防身用品帶在身上,下班也不敢自己走去停車場,我都會陪她去,而且她看起來跟平常都不一樣了,以前她是很熱情的在跟病人做衛教,現在會恍神,而且會刻意避開異性的病人,A女看起來也沒有心思再打扮自己,時常穿同樣的衣服、頭髮有些凌亂,便當也是吃幾口就說她吃不下,跟以前的她相比異常許多等語(見本院卷第162至168頁)。堪可推認證人A女所陳前開證詞,有跡可循。 (三)觀諸被告與告訴人自113年5月3日(案發前)至同年月7日(案 發後)間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可知被告於案發前即曾與告訴人提及「修行確認身分」等宗教儀式,並於案發當日主動電聯告訴人後,告訴人於下午5時20分許告知其住家地址,後續再次對話即係晚間7時10分許後,告訴人提及「倉促對被告關門」、「嚇到」、「甘露」、「先讓我緩一下」、「拒絕再次電聯接觸」等訊息內容,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可資佐憑(見警卷第25至46頁;偵卷第99至105頁),足見告訴人對被告之情緒於案發後已有不悅、閃躲之異樣。而被告卻持續積極聯繫告訴人,並提及「甘露」、「相印雙修」、「和喜愛的人重逢」等語,有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可證(見警卷第25至46頁;偵卷第99至105頁),亦可知證人A女前揭證稱被告於案發期間以宗教雙修為由與其發生不當肢體接觸乙節,並非空穴來風。輔以告訴人與暱稱「jiun may Lin ○玫」、「○瑩」之親屬、友人間,於案發後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三),不斷提及「被強吻」、「噁心」、「委屈」、「壓力大」、「內心崩潰」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份附卷足參(見偵卷第51至71頁),與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傳LINE給姑姑及朋友○瑩求救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40頁)。堪認告訴人在本案事件發生後,因家人信賴被告而獨處時遭到強制猥褻,心理產生極度厭惡、噁心、痛苦等情緒反應,然因被告與其父親、繼母關係良好,故選擇向其餘親近之親屬、友人訴苦求助。 (四)告訴人於案發後,因身心極度不適而自113年7月22日至同年 9月20日間尋求心理諮商,其諮商歷程略以:「二、個案自述摘要:(一)諮商前期:主要聚焦處理個案因遭受強制猥褻案件之情緖困擾,受害時間為113年5月5日。1.個案自述從未遭遇強制猥褻之經驗,對於事發當下感到相當震驚與不知所措,反覆受到遭受傷害過程之思緒干擾,並出現以往未曾有過的情緒及行為上困擾。2.個案自述受害後,情緒經常起伏不定且處於高度警覺狀態,尤其對於住家環境變勳相當敏感,採取各種防衛措施,包含:居家監視器、防狼噴霧劑等,並從事發後要再踏入案發的房間感到恐懼。3.個案自述生活中在面對他人的突然靠近或身體上的肢體接觸,都使個案呈現警覺與抗拒感。(二)諮商後期:主要聚焦在個案面臨司法程序及長期再適應之情緖調節階段。1.個案自述現正進行司法程序,情緒常處於氣憤難耐,並經常憤怒到食不下嚥、難以入眠及專注工作等。2.個案自述因内在憤怒及悲痛情緒難以控制情況下,幾乎每天會以高強度且沒有節制的運動,試圖來轉移内在的混亂情緒,經常在身體過度負荷或他人提醒下,才能讓自己停下該行為,身體常處於疼痛感。整體而言,個案自述從事發後生活多面向受影響如下:⑴情緒:内心有許多難以表達的複雜情緒,難過、氣憤以及焦慮事發後對生活所帶來的失控感與不安感。⑵生理:食慾不佳及睡眠困擾,與過往未曾有過睡眠困擾的自我狀態變化大。⑶行為:過度情緒宣洩的慢性自我傷害行為。⑷社交:與人互動警覺性高,經常懷疑他人行為目的,改變對人性的信任感。三、心理師評估:從個案遭受強制猥褻事件後,評估在近兩個月的諮商歷程中,其在情緒、生理、行為及社交等面向之展現,皆有顯著的身心反應。且個案多次在諮商中反覆出現哭泣、焦慮、自責及憤怒等情緒,更對於人性互動上缺乏安全感及信任感,造成個案内在的失控;同時加上目前正經歷司法歷程,進而使其情緒的調節能力呈現失衡的狀態,影響其生活再適應(包含情緖、生理及行為社交等)。」等語,有心家藝心理諮商中心113年9月30日函文暨心理諮商紀錄摘述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足信告訴人因本案事件遭受嚴重之身心創傷。互核上開各節,堪認告訴人指訴本案之犯罪事實以足明證,可信為真。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被告先於警詢、偵查中辯稱:我沒有傳通訊軟體LINE訊息給 A女,附表一都不是我跟A女的對話等語(見警卷第2至3頁、第6至7頁;偵卷第25至27頁)。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另改稱:附表一是我跟A女的LINE對話內容沒錯,這些訊息是我傳的,但我沒有摸她或強吻她等語(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第247頁)。參以附表一所示部分內容可疑之訊息,均經被告於案發後收回該訊息,有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足查。是以,被告辯解前後反覆不一,其所辯是否為真,自有疑義。 (二)證人A女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具結作證本案全程案發經過, 雖就極少部分之猥褻部位具體位置、閃避拉扯動作之先後順序等細節稍有出入,然稽核其上開歷次證述內容,足認證人A女就本案關鍵之前因後果、猥褻行為態樣及過程、閃避抗拒之情節等重要事實均陳述一致且篤定,未見有何明顯齟齬之處。又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即通稱之補強證據,並不因其為補充性之證據,即認其證明力較為薄弱,而應依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證詞)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視其是否足以確信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犯罪事實之真實性而定。故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為相輔相成之關係,其間互成反比,即補強證據之證明力較強時,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之證明力可以較弱,反之亦然。而本案除告訴人之指訴外,尚另有案發現場衛生紙團DNA型別鑑定報告、告訴人與被告、其餘親友案發前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心理諮商紀錄等補強證據可佐。細察前開衛生紙團DNA-STR型別鑑定報告,其上除被告(或其同父系血緣關係人)之DNA外,尚有告訴人之DNA,若單純僅為被告正常使用完畢之衛生紙團,自無可能其上另載有告訴人之DNA,準此,堪認此鑑定結果與證人A女所述情節相吻合,適足佐證證人A女之上開證詞。復觀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與被告、其餘親友案發前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足見被告案發前與告訴人來往即已提及修行、確認身分等語作為鋪陳,營造告訴人對其之信賴關係,且案發後告訴人急於向親友求助、訴苦,表達其對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抗拒與痛苦心情,並可自前揭對話紀錄內容中察知告訴人因顧忌家人與被告之關係,且仍處於驚嚇之心理狀態,無奈隱忍而親送被告離開家中等情緒反應,由此亦可徵告訴人未於案發當下立即呼救,當屬合理。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並無足採。 (三)按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 與決定之自由,因性侵害犯罪係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權,即任何他人在法律範圍內,得自主決定其是否及如何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及干涉之權利,屬人格權之範疇。關於性自主權之內容,至少包含拒絕權(指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均可拒絕,無須任何理由)、自衛權(指任何人對於指向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之權利)、選擇權(指任何人均享有是否進行以及選擇如何進行性行為之權利)、承諾權(指任何有承諾能力之人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之意思表示)等內涵。我國刑法第221條及同法第224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是被告本案違反告訴人意願、未得告訴人明確同意,即數度拉扯告訴人觸摸其胸部、陰部、臀部並舌吻之,顯已壓抑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自毋庸達於告訴人強力反抗之程度,故告訴人身上雖無明顯之反抗傷勢,亦不影響被告本案行為該當強制猥褻犯行之構成要件,且告訴人既因家屬友誼、輩分關係而對被告有所隱忍,前已述及,其於案發當下未有激烈抗拒動作,未因此導致雙方身體受有外傷,自在情理之中。尚不得以此遽認證人A女所述不實,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亦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係圖飾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又被告接續 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強行撫摸告訴人之胸部、腹部、陰部、大腿、臀部及強吻等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強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以宗教信仰為藉口假意與告訴 人建立信任關係,後卻無視告訴人之抗拒,以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方式,違背告訴人之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並使其身心嚴重受創,影響日常生活,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應嚴予非難,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應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考量,另斟酌被告利用告訴人篤信宗教鬼神之弱點,逞其性慾之犯罪動機實為可惡,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兼衡被告於犯罪後未與告訴人方面達成和解或表示歉意、撫摸告訴人身體私密部位及舌吻告訴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被告之前科素行狀況等節;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已婚、有4個子女(均已成年)、與配偶、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3.目前在台塑上班、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112.05.03 19:09至19:21 仲:師姐吃晚餐了嗎?還有體力電聊嗎? A:我吃飽了,謝謝關心 師兄,不好意思,今天比較忙 有點累 方便下次聊嗎? 警卷P41 113.05.05 03:34至19:10 仲:沒事、不知道我哥會去、及說身份……我下次和他聊天還是閒聊其他就好。造成困擾不好意思。如果師姐已有改善、祝妳順心如意(03:34) 仲:不用多想我哥說什麼 年輕人還是每日開心追劇快樂生活(03:39) A:師兄,方便說電話嗎?(05:22) A:身份這件事,我都沒提及 我只說師兄你要確認。(05:23) A:你A知我的,我可都沒說(05:24) 仲:(語音通話02:40:40)(08:05) 仲:(語音通話44:01)(09:11) 仲:(語音通話01:09)(17:01) A:○○路*****號(17:20) A:師兄!!!謝謝你喔!!不好意思,我有點沒禮貌,剛剛你離開我有點太快關門,沒等你完全離開才關門。希望你別介意(19:10) 警卷P43-45 113.05.05 20:38至21:15 仲:師姐:有想了解電聊的嗎?(20:38) A:沒有耶(20:39) A:可能要給我一點時間,我有點嚇到了(20:39) 仲:? A:就是丹露(20:40) 仲:(未接來電)(20:40) 仲:ㄚ 仲:電聊一下好嗎? 仲:甘露(20:42) A:沒關係 先讓我心情舒緩一下(20:42) 仲:妳的八卦元神很強!(20:43) A:不懂(20:44) 仲:(語音通話29:55)(21:14) 偵卷P99 112.05.06 05:48前至22:45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A女:真的感謝能再遇見妳!八卦陰陽心(愛心貼圖)相印雙修、是以前的練功 妳的元神還是一樣強 調氣運轉不是一二天而是要長期努力.你OK啦!又一次感覺(愛心貼圖)臟震動 和喜愛的人重逢真好 不要有壓力還是希望看到你開心【此部分為收回訊息原內容見警卷P45、偵卷P103】(05:48前)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 仲:(傳送感謝的圖)(05:48) 仲:(未接來電) 仲:可電聊嗎?(20:20) 仲:可電聊嗎?(22:00) 仲:(未接來電) A:不好意思 今天同學來 不方便 仲:回個信不然會擔心妳狀況、謝謝妳了!(22:12) A:我今天同學來,不方便 明天找個時間打給你好嗎?(22:45) 偵卷P99-100、103 112.05.07 18:45至 仲:空閒時可電聊嗎?(18:45) 仲:(未接來電)(20:34)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因為不放心美人魚 才想和妳聊一下 如果不OK也請告知 小弟就不打擾了……【此部分為收回訊息原內容見偵卷P105】(21:12) 仲:(未接來電)(21:24) 仲:心理有想法也聊聊好嗎?(21:36) 偵卷P100、105 附表二: 時間 內容 頁碼 112.05.06 12:33至12:47 A:姑姑 有一件事我不知道要找誰說 我覺得很無奈跟委屈 但我也不知道到底該不該說 玫:怎麼了? A:姑姑 我說了 你能不能保證幫我保密,不管對我爸我媽還有姨婆跟姨婆丈,還有任何人都不能說。 玫:好 沒經你同意我不會說 A:就是我之前不是有一個師兄 教導我這個方法嗎 A:唸經 玫:那個叔叔嗎? A:他說如果我沒往上修的話,可能以後遇到事情沒辦法處理 有可能會瘋掉或者處理不好 A:對 玫:然後呢 A:所以我內心其實覺得不想修這樣就好,但又會擔心 A:又會遇到更強的 A:我處理不掉 A:我問爸跟阿珊 A:他們就叫我修 A:我本來想說念念經就好 A:結果師兄看了我的因果 A:他說我是他前輩子的太太 A:還說我這輩子沒因緣 註定要回去的 A:重點是 我覺得 他一直跟我說 他看到我會情不自禁想摸我的手什麼的 A:但他不是故意的 玫:遠離他!! A:然後呢 我昨天就被強吻了 A:我覺得超噁 玫:揍他 A:他又一直說 玫:揍他 A:他只是為我好 A:但我內心真的過不去啊 A:我覺得很荒唐啊 玫:你不是說 爸爸和阿珊會在旁邊? A:但師兄就說 給我們一點時間 要教我調氣 A:我哪知道 他說我只有陰 沒有陽 玫:不要理他 這是個騙子 A:他有陽 A:還說我是他上輩子妻子 偵卷P51 112.05.06 12:48至12:52 A:他今天早上傳這個給我 玫:你跟他說 再來就告訴你爸 他強吻你 A:我根本覺得 內心委屈 玫:你小心 他下次就不止強吻這件事了 A:(傳送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A:他是不是瘋了啊 A:走火入魔了 玫:會說雙修的都是不正經的 色鬼 A:他說 最多只有親吻 A:沒以後續 玫:你聽他在鬼扯 A:但他說他會情不自禁 玫:他就是想佔便宜 A:我也覺得怪怪的 A:他還一直說 自己很正派 A:我超級委屈 A:他的意思還說 你爸爸跟阿珊差那麼多 A:我有可能跟他也可能在一起 偵卷P52 112.05.06 12:54至01:01 玫:我就怕有這種事 才一開始就問你 是不是 爸爸或珊珊會陪你 A:我沒想到他直接來啊 我一直反抗 玫:他是趁機佔你便宜 因為你個性比較軟 A:他說他妻子 他找很久了 A:然後現在的妻子 跟小孩 只是同修 A:講完我超級委屈 A:結果我一直覺得 有點崩潰 A:我也很怕後面來個雙修 玫:你剛給我看的LINE都提到雙修了 A:他說 說不定我修了 就會找到姻緣啊 A:我超級委屈 A:然後之前請他幫忙 還每天打來問狀況 A:我壓力很大 A:都講一個小時 偵卷P53 112.05.06 01:05至01:08 A:他想帶我去入門拜師 A:這禮拜六 A:但我越想越委屈 玫:不要去 A:我在想要怎麼跟他說 A:我不修了 A:我看到他第一眼 就覺得 我根本不是他妻子啊 A:他還說我慢慢會有感應 玫:你跟你爸說他想找你雙修 所以你覺得他是騙子 其他先不用說 A:但我只是覺得噁心 偵卷P54 112.05.06 01:24 A:珊珊說 他只是想幫我 A:但我覺得 強吻很荒唐啊 A:噁心死了 玫:真的 太噁心了 偵卷P56 112.05.06 01:39至01:49 A:食慾變很差 A:吃不太下 A:一直覺得很噁心 玫:不用調 直接處理掉 玫:噁心死了 A:超噁心啊 還說什麼要拉吉 A:我看都還沒修 就被他搞到心靈創傷 A:他還說我現在已經有一點陰陽丹露了 A:重點是 我被強吻 他還說 你看我很正派啊 我又沒起反應 A:我腦子沒亂想 玫:那你吻個屁 A:他說要陰陽調和啊 玫:不用他調 A:我昨天被強吻 上網查 陰陽調和 A:哪有這東西 玫:你爸也是呆子捏 竟然讓陌生男人去你房間 A:因為他說要確認我身分 A:不能讓人家知道 A:要教我 A:不方便有其他人在 偵卷P58 112.05.06 02:39至02:40 A:其實我一直想不透 A:為什麼33會跟我說 過渡期 A:到底是為什麼啊 玫:他不懂 他可能覺得你有比較好了啊 A:但被強吻欸 偵卷P59 112.05.06 18:57至19:00 A:我有衛生紙 A:昨天吐的 A:因為太噁心了 A:我有吐出來 A:有他的口水 A:我被強吻 太噁心 A:後面有吐出來 玫:截圖有提到他承認 強吻你嗎? A:他只有電話跟我道歉 偵卷P61 附表三: 時間 內容 頁碼 112.05.06 02:47至02:48 A:我被師兄強吻 A:身心很崩潰 A:他說什麼陰陽調和 A:還傳這個給我 A:(傳送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瑩:我現在用公司電腦 晚點看 偵卷P65 112.05.06 02:49至02:54 A:我身心崩潰 A:食慾變差 瑩:你去看身心科 這個一定要告他 瑩:好讓人生氣 A:昨天一直漱口 刷牙 A:覺得內心很崩潰 瑩:好噁 A:其實一直猶豫要不要修 我爸跟阿姨都說要修 A:我內心不想 瑩:我所知道的才不是這種 A:結果他就說我是他前世太太 A:看到我會情不自禁 偵卷P66 112.05.06 03:23至03:24 A:我還被拉吉 A:超噁心 瑩:真的很噁 A:一直掙扎 A:很噁心啊 瑩:那時年紀小 不敢讓家人知道 A:我被他強吻兩次 A:超級噁心 瑩:但我自己跟我自己說 就是個髒東西 他未來一定會有因果報應 偵卷P67 112.05.06 03:25 A:他說什麼我是極陰體質 A:要有陽氣 A:噁心暴了 這些人 偵卷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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