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原交易-9-20241231-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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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嘉原交簡字第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奇於民國113年12月1 0日2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飲用米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11日)1時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三段與南京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MG/L)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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