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原訴-8-20241030-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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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仲原 選任辯護人 張正勳律師 被 告 蔡辰澤 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3 3號、第4247號、第4588號、第6643號、第6759號、第7909號、 第7910號、第7911號、第7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仲原、蔡辰澤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紀仲原、蔡辰澤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均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其等均對 於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被告紀仲原之辯護人則以:無延長羈押之必要,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蔡辰澤之辯護人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請求於113年11月8日審結時,予以交保等語。 三、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已坦承認罪 ,且有卷內事證可資為證,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仍屬重大。而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然就本案分工情形、自身所分擔之內容,所述歧異,且與其他共犯亦未盡相同。考量被告2人為求減輕自身責任,爭取較輕之刑期,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可能,原羈押原因猶存。而本院就本案犯罪事實之全貌及共同正犯間之分工,尚待於審理期日訊問其他共犯,相互勾稽共犯間之說法,始得加以釐清。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秩序之維護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防禦權之保障等節後,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應自11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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