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M-113-原金簡-6-20250121-1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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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勝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28號、第1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 3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永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永勝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已可預見將其所有之金融 帳戶提供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者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中收受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同時也會幫助犯罪者於提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一般洗錢)。卻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6時41分前某時,將其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給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告以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得恣意使用本案帳戶收支款項。本案帳戶使用權嗣經詐欺集團取得,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利用網路銀行轉帳(轉帳時間、方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款項最終進入本案帳戶。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得手後,持本案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得款,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永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其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許瑞鑫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一卡通MON EY交易詳細資訊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㈢證人即告訴人蔡依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㈣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方式、金額 1 蔡依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3日17時30分起,先後佯裝為網路買家、7-11賣貨便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向蔡依庭佯稱:欲向蔡依庭購買耳機,希望利用7-11賣貨便服務收受商品。須先確認個資,並依指示操作,網路買家才能順利下單,蔡依庭於交易後方能順利領回貨款云云,致蔡依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 蔡依庭於112年4月24日4時14分,自行由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儲值5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冒用蔡依庭個人資料所申辦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16時41分許,自上開電子支付帳戶轉帳4萬9900元至本案帳戶 2 許瑞鑫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某時起,先後佯裝為電商客服人員、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向許瑞鑫佯稱:因拍賣網站設定錯誤,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許瑞鑫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 許瑞鑫於112年4月25日0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4元至本案帳戶 許瑞鑫於112年4月25日0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70元至本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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