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1-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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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世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24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088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