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2-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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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4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昭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附表一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嗣員警分別於附表一之採尿時間同日稍早,經被告同意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另徵得被告同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採尿時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08號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1月1日釋放,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 0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1月1日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4、155、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上開案號卷全卷核對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3包,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783、0.3681以及0.0863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200183、0000000000號)在卷可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一: 編號 採尿時間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案號 1 112年2月4日 6時51分 112年2月3日 23時許 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OOOO」公廁 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4號 2 112年5月30日 23時20分 112年5月28日 20時許 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5、156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淨重0.1847公克 檢驗後淨重0.1783公克 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4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淨重0.3761公克 檢驗後淨重0.368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淨重0.0915公克 檢驗後淨重0.0863公克 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5、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