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3-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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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嘉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 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1月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已於113年9月20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案件全卷確認無訛。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經警於113年1月5日查扣取得如附表所示晶體2包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415號鑑驗書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58號卷第28頁),且據被告於警詢所述,扣案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時供其施用之物(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075號卷第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持有並與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故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前揭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3.0771公克,驗餘淨重3.0301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5005公克,驗餘淨重0.468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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