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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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榮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5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榮遠於民國112年12月7日20時45分許 ,在嘉義縣朴子市台82線7.9公里處,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該案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7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該案遭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9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7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2年12月7日20時45分經警查獲時,併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2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白色粉末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75公克,驗後淨重0.06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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