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5-202412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造(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103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總淨 重零點參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書造(歿)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二)扣案疑似毒品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計0.36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5648號)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