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6-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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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292、0.0844公克)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 年11月8日11時20分許,在嘉義市東區大雅路一段與大雅路一段368巷口,查獲被告邱俊頴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查扣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292、0.0844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01200220號)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 字第110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18日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3、184、185、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查上開毒偵緝字卷全卷(含執行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海洛因粉末2包,經送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且檢 驗後淨重分別為0.0292、0.0844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01200220號)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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