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7-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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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漢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96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緩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伍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漢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保字第293號)為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6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情,為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49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07鑑驗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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