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09-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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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晉豪(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4年度執他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陸 捌公克、零點參玖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04年度安保字第116號)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04年度偵字第1103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以104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68公克、0.393公克),係被告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3頁),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2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安保字第116號)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6-7、10頁、104毒偵164卷第37、46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